儿童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儿童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许昌市民政局
受理范围 :收养人一方为港澳台公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为许昌(含县区)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由窗口受理审核,然后联合社会事务科到收养人和送养人家中调查,经调查收养情况属实后交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最后由窗口发证。
申请材料: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也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办理程序:由许昌市民政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然后联合社会事务科到收养人和送养人家中调查,经调查收养情况属实后交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最后由窗口发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 0374-2968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