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二、申请条件
依法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三、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示范文本2;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三)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变更原因、程序和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变更养老机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原许可机关递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决定;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0374)2968126
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十一、办理地点: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
附件: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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