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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时间:2017-05-25 00:00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老年人安置方案获得批准;

(二)收住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

(三)完成清算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终止、暂停服务申请表》,详见示范文本3

(二)经许可机关批准的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

(三)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情况报告;

(四)清算情况报告;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注销养老机构许可的,申请人到许可机关递交申报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注销登记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决定;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同意注销的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0374)2968126

    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十一、办理地点: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

 

附件:养老机构终止、暂停服务申请表

 

养老机构终止、暂停服务申请表(03).zip

eab65f05412f7b26bf2e42dfab72c2e8.zip (4.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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