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详见示范文本1;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养老机构需要办理设立许可手续的,申请人到机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到许昌市民之家民政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0374)2968126
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十一、办理地点: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
附件:许昌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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