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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2017-05-25 00:00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详见示范文本1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养老机构需要办理设立许可手续的,申请人到机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到许昌市民之家民政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联系方式

    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0374)2968126

    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十一、办理地点: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

附件:许昌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01).zip

9ff021be027073078a388c22bfb2143c.zip (8.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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