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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时间:2019-05-08 15:12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近日,许昌市民政局、中共许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许昌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

《实施方案》确定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和便民惠民四个原则。确定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目标任务。要求“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为规范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从明确购买主体、规范购买内容、界定承接主体、完善购买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等7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明确购买主体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规范购买内容方面。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界定承接主体方面。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完善购买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落实经费保障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同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加强绩效评价方面。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方面。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实施方案》规定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相关标准:

县级(市、区)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应当按照8000-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11〕49号)中“配备3-5名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的要求,原则上按照800-1000名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的比例配备,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为1:1,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0.8:1的比例配备。

《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地要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应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1名,主要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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