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市、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位、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地区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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