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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8-03-02 19:40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日前,记者就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问题一:春节前后,民政部陆续公布了三批250多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多数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此举高度肯定,但也有些不同声音,提出对此类组织,不能仅仅公布名单,而是需要相关部门守土有责、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不给其“重出江湖”的机会。请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答:目前已有的事实可以证明,民政部门决心很大、力度不小。目前全国各地已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曝光和取缔是民政部门同时采取的打击举措,曝光没有代替取缔,也不会代替取缔。

为什么首先要选择公开曝光,而不直接取缔?曝光是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必须掌握足够的线索和证据,严格依法办事。而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很大不同,不少非法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既找不到“庙”,也找不到“方丈”和其他“和尚”,还有不少非法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活动,线下固定活动地点很隐蔽,导致民政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等难题。

民政部在公布三批名单时,都提到名单中的组织“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为获得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有力证据,我们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这说明民政部对这些组织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很有限,不足以达到“取缔”的标准,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也便于社会上的知情人、受害者投诉举报。这恰恰是民政部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打击力度的一种有效措施。这也正说明,民政部门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即使毫无线索或证据,也没有放任不管,而是以高度的责任感紧盯不放、锲而不舍。

即使暂时没有取缔、处罚,发布名单也不能说就没有用处。曝光名单既有利于民政部门发动全社会力量收集线索和证据,也能达到震慑作用,迫使不法分子终止行骗、尽早收手,还是对社会有效的警示和提醒,社会公众就能够在社会交往中提高警惕,辨清“李逵”还是“李鬼”,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随着名单不断曝光,社会各界一定会提供不少宝贵线索,民政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会大力开展。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政府部门重拳出击,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更需要每个人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共同打一场“人民战争”!

问题二:网上有不少网友在谈论“非法社会组织”时,往往把它们与民政部2016年曾经公布的13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混为一谈,引起不少思想混乱。其实,“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有很大区别,不是一回事。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详细解读了“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概括地说,“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离岸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在境外登记条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依规注册、却在中国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山寨社团”是指“离岸社团”中与内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组织。依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法律属性为境外非政府组织。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取缔和没收非法财产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第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如果未经登记、备案,却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或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监管部门不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职责属于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职责属于公安部门。

在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前,因法制不健全,管理有空隙,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打擦边球,在内地以“中国”“中华”“世界”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名义大肆活动,特别是通过搞评比、收会费、卖牌子、卖头衔等方式圈钱敛财,有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获得暴利后立刻“人间蒸发”,导致举报数量急剧上升。由于这些“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不像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负责人(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既有庙、也有方丈和和尚),而“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玩“人间蒸发”,境内执法部门很难查处。为提醒社会公众,民政部将收到举报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核实后向社会公布,这也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之前采取的比较好的办法,事实证明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已依法纳入公安部门的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有效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同时呼吁社会公众积极提供“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和证据,以便政府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

问题三:自民政部连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以来,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热议。在民政部门大力度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下,不少读者和网友也提出疑问,为什么非法社会组织会大量存在?为什么屡禁不止?是什么“滋养”了这些非法社会组织呢?就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破坏力量,是社会的“毒瘤”。放在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看,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有许多土壤,有的土壤还较深厚,这些土壤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就难以绝迹。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与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斗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一是“知假买假”。比如,有的宾馆、饭店明明知道活动的组织方不合法,发给的牌子也是假的,仍愿意花钱买来装点门面;有的学生家长明明知道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种竞赛活动没有实际效果,但为了给孩子增加入学优先录取的竞争力,仍愿意花重金买各种证书奖状。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中还为数不少,凡此种种都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了生存的空间。非法社会组织就是抓住了少数人对名利的不良需求,通过精心包装、蹭“热点”、跟风国家战略,打着“中国”“中华”“世界”等名号开展活动,招摇撞骗,大肆敛财。

二是“借力”生长。影响较大的非法社会组织共同的特点,就是借助社会名流站台,包括政治名人、企业名人、文化名人、体育名人等站台,好像自己有了靠山和保护伞;借主流媒体宣传造势,扩大影响,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馆场所开展活动,往自己脸上贴金,制造合法的假象。不少社会公众缺乏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辨识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上当受骗,使得非法社会组织的图谋得逞。

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有些同志或组织本来是抱着做好事的心态去开展活动,但是由于法治意识淡薄,虽然有明确途径可以查询或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但懒得去咨询了解,有的甚至是不屑于了解,抱着“做好事就没关系”的心态,从而成为了非法行为。

非法社会组织的根除,既需要政府机关外科手术式的治理,更需要社会健康力量的旺盛,更需要铲除滋养非法社会组织的种种土壤。比如,如果我们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举办的骗人活动,更不去花重金购买牌匾、证书之类的东西,非法社会组织的市场就会越来越小;还比如,如果我们的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时查验该组织的身份是否合法,不有意或无意给非法社会组织当说客、做推销,非法社会组织的影响就会越来越弱;再比如,如果我们的一些名人能够自尊、自重、自省、自励,不去给非法社会组织站台,非法社会组织就会渐渐失去了靠山;又比如,如果我们的各种公共活动场所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去干“谁给钱、多给钱”就可以随便租赁使用的事,非法社会组织圈钱敛财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另外,如果我们每一个群众发现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后都能及时举报、举证,陷非法社会组织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那么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就会日益萎缩。

总之,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深挖非法社会组织生存土壤的铲子就在“你、我、他”手中。只要我们大家团结一心,共同发力,一定能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土壤,为合法社会组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贡献一份力量!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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