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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时间:2018-09-17 08:45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8〕203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登记备查,进一步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提高低保救助精准度。

《通知》明确了备案人员、备案范围、备案原则、备案内容、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六项内容。备案人员包括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备案范围包括低保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内容。备案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通知》明确了备案程序,具体包括主动申报、逐级上报、重点复核、归档管理四个环节。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填写《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填写《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汇总表》,报乡镇(街道)存档备查。乡镇(街道)将备案汇总表和申报表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要进行单独登记,严格核查管理。作为动态管理的重点,在复核时要100%入户核查,加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工作。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县级民政部门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档案,分乡镇(街道)留存上报资料。乡镇(街道)要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申报表专项档案。

《通知》明确,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前,要向近亲属核实准确享受低保情况,如实提供信息。对不如实申报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实行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市、区)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一年一次,无论是否有变化,每年年底前均需重新填报,重新汇总上报。各地备案执行情况,纳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各地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战世坤)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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