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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

时间:2021-02-02 09:29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许昌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市民政局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市民政局各相关科室提供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

第四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提供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各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制度,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七条  局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负责接收、处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并第一时间转办到相关科室进行整改,相关科室应当在10日内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科室应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和“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的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将按规定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科室年度考评内容。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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