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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23-04-12 15:54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序号

承办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方式

1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免予核查

2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3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4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5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6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7

许昌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8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免予核查

9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10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11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12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13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14

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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