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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6-23 09:24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现将由我局起草的《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地址: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A座,联系电话:0374-2965226,邮箱xchshdb@sina.com

特此公告。

许昌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3日

 

 

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22〕103号)、《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办〔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乡镇 (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四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界定按照《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本市户籍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且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中有一名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可由其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并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证持有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申请受理地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同一县(市、区)内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申请人向其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申请受理地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待遇落实等工作。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属主城区(含魏都区、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内且经常居住地也在主城区内按政策不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九条 领取居住证但家庭其他成员不在本市的,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保障范围。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严格落实“零报告”,相关工作人员不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均需填报登记。

“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边缘家庭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或者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实名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新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及时录入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建立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或委托同级档案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按规定长期公布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艾滋病患者、未成年人等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助资金。低保边缘家庭的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一卡通”系统或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边缘家庭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参照《关于调整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限额标准的通知》(豫社保〔2018〕22号)执行);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发现低保边缘家庭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相应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乡镇(街道)新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应在次月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率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低保边缘对象迁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户口迁移时(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学生除外),在本县区内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好交接工作;在本市内跨县区迁移时,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回低保边缘人口证明,出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迁移证明》,由其本人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地低保经办机构要在迁出地配合下,对迁移的低保边缘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继续享受或停止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审核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边缘家庭的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边缘家庭业务办理,经线上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可不再走线下办理流程。线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11.doc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入户调查表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予受理告知单

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予确认告知书

7.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表

8.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停止保障告知书

9.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动态管理记录表

1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名单公示表

11.申请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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