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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先生来信咨询回复意见

时间:2018-07-26 17:15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你好:

建议:一是从全市层面统一将二级以上重残人员直接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将重度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不以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作为评估依据。不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相关规定,把依靠子女赡养的一户多残的重度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三是逐步给予重度残疾人各类专项补贴。


回复:

目前,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对重度残疾人实施救助工作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第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第十一条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联《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规定,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第四,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许昌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许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许政〔2016〕75号),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由于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以及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联《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等相关规定相违背,郑先生所提建议一、二目前在许昌市暂不能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困难群众一视同仁,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按程序审核审批后,都可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2017年我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45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280元;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33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160元。

按照《许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许政〔2016〕75号)相关规定,目前我们为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下一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至于针对重度残疾人的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建议咨询残联部门。

如果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救助政策有了调整和变化,我们将迅速贯彻落实,确保上级惠及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如果郑先生还有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需要反映咨询,欢迎拨打许昌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74-296522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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