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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收养案例

时间:2023-11-22 17:11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收养人:张刚,男,45岁; 杨梅,女43岁。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婷,22岁。

送养人:杨军,男,45岁,刘平,女,36岁,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孩子,一子二女。

被收养人情况:杨雪,女,4岁,学龄前儿童。

杨梅与杨军系兄妹关系,张刚、杨梅夫妇申请收养杨军、刘平夫妇之女杨雪。

【办理情况】

本案中,禹州市民政局对收养人张刚、杨梅夫妇进行养登记评估,张刚、杨梅夫妇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均年满30周岁。收养人杨梅与送养人杨军系兄妹关系,符合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并且收养人只有一个子女,可以收养第二个孩子。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限制。

张刚、杨梅夫妇收养杨军、刘平夫妇之女杨雪,符合法律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为张刚、杨梅夫妇办理收养登记,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适用法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 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 下列个人、 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 孤儿的监护人;

(二) 儿童福利机构;

(三)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同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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