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教授 吕春娟
一、丰台案引发的争议
2016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市民杨某利去世,时年38岁,留有尚未还清贷款的商品房一套。该房是杨某利于2014年年底所购,总价款115万多元。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某银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杨某利是独生子女,未婚,亦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他生前也未曾立遗嘱,唯一亲人是舅舅。杨某利去世后,舅舅误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为此替杨某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后来停止还款,于是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杨某利所购房连续10期的贷款未能及时偿还。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76374.03元,遂后于2022年4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案例参见2022年5月4日《北京日报》客户端《未还完贷款房子,民政局为何成为遗产管理人?律师解读》】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受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2年4月28日判决丰台区民政局成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此案一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无论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纷纷表达了对此案的看法,各方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杨某利遗产应该由舅舅继承还是民政部门管理?支持舅舅的网友认为舅舅偿还了一部分贷款,遗产由舅舅继承也符合中国传统的血脉继承伦理;支持民政部门管理的网友反驳支持舅舅的网友无视法律规定,亟须科普相关规定。二是杨某利舅舅代为偿还的贷款能否要求民政部门返还?三是民政部门既然做了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那么应该如何管理这套房产?
二、对于丰台区法院判决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前述杨某利无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之事实,舅舅虽为亲属,但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同时,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结合本案,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依法应由其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杨某利生前住所地属于城区,那么应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再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就本案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确定而言,舅舅曾为其代为偿还贷款,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但舅舅并未提起遗产管理人申请;同时,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为杨某利还清剩余贷款以及本金、利息和罚息,也属于杨某利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并向法院提起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主体资格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第四项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本案法院确定丰台区民政局担任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承担相应债务。由此,无论此案程序的启动,还是管理人的确定及职责,法院均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做出了判决。
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和主要职责
(一)发起的主体和程序
一是在依职权担任情况下,即不存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主动申请情况,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首先需要明确信息的来源,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提供。对于符合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的,通知有管辖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有继承人情形下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等文件。
二是在依法院指令担任的情形中,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无继承人时,受遗赠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有继承人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含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身份信息;所申请民政部门符合法律规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声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材料等。民政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文书后,应当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定程序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民政部门对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公告程序
民政部门依职权或者依法院指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为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可以启动公告程序,确认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遗漏继承人,从而确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公告可发布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拟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区(县)民政部门和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同时,参考民事诉讼法有关异议程序的规定,异议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有异议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民政部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视依职权或者依法院指令不同情形,或者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就变更遗产管理人等事宜进行沟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异议不成立的,应继续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向异议人进行说明。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可以遗产管理人身份,自公告发布期满次日开始遗产管理工作。同时,为了增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公信力,区(县)民政局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管理人资格公证。
(三)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1.制作遗产清单
民政部门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为了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民政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协查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查询及获取材料的通知,查询、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
2.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
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适于提存的财产,可以进行提存;对于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民政部门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对于不动产或者依附条件较高、不能移动管理的动产,在处分之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妥善保管;对于股权、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分,对此类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类财产和其他新型财产,也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在遗产由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依法返还。占有人拒不返还的,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占有人返还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告知其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不得有毁损、转移、变卖遗产等有损遗产价值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在必要时,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持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3.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人
通过民政部门通知、公告等方式,催告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证明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及有无担保等相关证据。其中,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公告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遗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民政部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债权是否到期、有无担保等情况区别处理并编制负债表。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应积极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必要时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以实现债权。
4.依法分割遗产
民政部门分割遗产的顺序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是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遗产管理费用;三是共益债务;四是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适当遗产;五是被继承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六是普通债权。对遗产清偿完毕后的剩余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应当收归国有或归被继承人生前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继承人无遗产可供分配的,或者遗产分配完成的,民政部门遗产管理职责即履行完毕,应当终结遗产管理程序。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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