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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案例

时间:2024-06-21 16:55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甲,女,2007年4月出生,某县人,2021年12月在某市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遗弃,医院报案,某市公安民警将婴儿送往某市社会福利院寄养,同时查找到甲,随即与某县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因为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经两市协商将男婴暂时养育在某市儿福院,待疫情过后,由某县负责接回养育。

由于甲系未成年人,患有重度抑郁症,甲父母及近亲属对婴儿既不具备监护能力亦无监护意愿,婴儿面临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某县民政局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2年4月,法院判决撤销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监护人,2022年7月,某县公安、检察、民政部门将婴儿接回,放在县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并为其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2023 年1月,婴儿被某市一家庭收养。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某县民政部门接到案件后及时进行介入处理,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联系当地乡镇政府,深入村委组织和甲家庭调查了解具体情况,通过核实,甲,女,系未成年人,曾因患有精神疾病休学一年,2021年甲在某市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遗弃,甲产后精神病加重,并有精神抑郁症自杀症状,于2022年2月跳湖未遂,被送往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其家庭基本生活来源靠甲父三轮车出租送货维持,生活相对困难,没有条件也无意愿抚养婴儿。

多元综合救助情况:一是落实两个监护职责。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某县民政局根据法定职责在取得某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基础上,申请撤销甲父母的监护权,2022年4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县民政局作为婴儿监护人,随后婴儿被安置到县福利院集中养育,得到生活和监护兜底保障;二是开展个案会商。召开某县未保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未成年人甲进行个案会商,由民政、卫健、妇联安排心理专家对甲进行身心评估,在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教育部门安排老师对甲辍学进行劝返学,民政部门安排专业社工对甲进行心理疏导,后患精神抑郁症,转介到市精神病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开展家庭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3000元,落实婴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县委政法委会同政法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司法救助5000元;县法院向甲家庭出具《家庭教育令》,责令甲父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让甲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多关注甲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引导甲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妇联对甲家庭进行监护教育帮助指导,通过部门联动,帮助甲走出困境。三是帮助回归家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让孩子早日回归家庭,2023年9月,民政局经过收养评估,择优选取一家庭收养婴儿,让婴儿回归家庭生活,得到父母的关爱。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九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本案中婴儿的生母甲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患有严重抑郁症,生父经由公安机关认定查找不到,监护权由法院判决撤销甲父母监护权,由县民政局监护。县民政局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婴儿进行送养,让孩子回归家庭。

【典型意义】

1.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保护格局,本案例充分运用,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救助。

2.充分发挥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议事协调作用,动员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构建了多部门、多领域、多层次参与的集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多元救助帮扶机制,对未成年受害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生活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临时监护等综合救助。

4.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帮助儿童回归家庭,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送养工作,做到“应送早送”“应送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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