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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许昌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离婚冷静期案例

时间:2024-10-16 11:26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许昌市魏都区的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申请自动失效了。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典型意义】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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