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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许昌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行政确认收养案例

时间:2024-10-21 11:01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收养人:杨永(化名),男,52岁;王娟(化名),女,48岁;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24岁。

送养人:王军(化名),男,41岁;杨丽(化名),女,47岁;二人曾系夫妻关系,离婚后未再婚。

被收养人:王雪(化名),女,11岁。

王娟系王军姐姐,二人是兄妹关系。杨永、王娟夫妇申请收养王军、杨丽之女王雪。

【办理情况】

本案中,襄城县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杨永、王娟夫妇进行收养登记评估,杨永、王娟夫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均年满30周岁,收养人王娟与送养人王军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收养申请人双方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第二个孩子。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限制,襄城县民政局依法对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适用法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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