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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管社会团体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9-03-22 10:22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各市管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应接受2018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在2018123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

年检时间为2019320日至630

二、年检程序

各社会团体可直接从 许昌民政网(网址:http://www.xuchangmz.gov.cn)上下载并填写年检报告书,认真准备其它应提交的材料,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于3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后,630日前报送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见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结论

(一)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2018年度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会费票据的。

我局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审定意见,并在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对于超过规定年检时间报送材料的社会团体,将作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于达不到“基本合格”要求的社会团体,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规定进行撤销登记。其间,我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要求

各社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按时进行年检,如实总结和填写报告书,不得空格不填,不准弄虚作假和乱编瞒报。年检报告书填写不认真的,将退回去重新填报,我局还会对应参加本次年检的30%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对2018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我将依法撤销登记。

联系电话:29650842968126

报送地址:许昌市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附件:2018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

2018社团年检报告书.doc

 

 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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