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组织违法风险点梳理及防控工作,确保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市《社会组织违法风险点梳理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社会组织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8月10日前报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374-2965537 邮箱:xcsshzz@126.com。
许昌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0日
许昌市社会组织违法风险点梳理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高风险风险点
(一)社会团体会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票据。
具体原因:社会团体大多没有配备专业财务人员,造成有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账目不规范。有的社会组织缺乏有效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财务收支透明度普遍不高,没有及时向会员公布财务信息。
防控措施:一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训。重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提高社会组织财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和业务技能,使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迈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年检审查为监督机制的总抓手,完善年检方式,开展上门年检、联合年检,创新年检方法,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经查实社会团体确实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营利性倾向
具体原因:一是负责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认识不清,不知道开展营利违法;二是不认同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明知故犯;三是督导处罚不力。
防控措施:一是加大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强调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提高社会组织负责人风险意识;二是对不认同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议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三是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问题单位进行约谈督导,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对于查实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二、中风险风险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具体原因:一是负责人章程意识不强,对章程不了解不熟悉,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二是利益驱动,明知故犯;三是督导处罚不力。
防控措施:一是加大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提高社会组织负责人法规章程意识;二是利用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等时机,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对以牟利为目的成立社会组织的,建议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三是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问题单位进行约谈督导,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民办非企业单记书和撤销登记。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二)社团开展业务活动不正常;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具体原因:一是协会相关法规不完善,缺乏民主管理,会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行业协会缺乏资金保障,机构运转受阻。二是协会的社会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监督乏力等诸多问题,从而不利于行业协会发挥其代表企业利益、服务企业、整合社会的功能,严重制约着协会的发展。
防控措施:一是要求各社会组织负责人签署承诺书,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二是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利用“互联网+政务”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问题单位进行约谈督导,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长期不参加年检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员。(3)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三、低风险风险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具体原因:一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配套性措施滞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业务主管单位关系松散,致使管理体制不顺,职责分工不明。许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没有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
防控措施:一是委托具有资质培训学校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系列培训,推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服务好、能力强、公信力高、影响力大的等级社会组织通过优先购买服务和评选先进优先等形式,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
行政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年检不按规定时间: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15日内改正,没有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3)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二)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具体原因:一是负责人对于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如何成立分支机构;二是利益驱动,不顾自身规模和实际管理能力大量设立分支机构。
防控措施:一是加大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培训,让社会组织负责人知法懂法,提高法治观念,强化风险意识;二是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问题社会组织进行约谈督导,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督促社会团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2)一般违规行为:警告,责令社会组织限期整改。(3)严重违规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