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许民〔2019〕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和社会服务局、东城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函﹝2019﹞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不再换发许可证,可按照本办法简化程序进行备案;仍在有效期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仍然有效,待有效期届满后直接备案。
二、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
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在举办者进行政策咨询和办理登记备案时告知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备案要求和相关流程,提供登记备案的样张和网上下载渠道指导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告知承诺不实和失信面临的严重后果。
国内资金举办的养老机构,由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外资
及港澳台资金举办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一)养老机构登记
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向编制部门申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简化办理流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
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
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有条件的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便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或下载,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3.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
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二)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应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变更过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增加过养老服务内容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1.具备条件的可由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统一由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进行办理并告知养老服务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
2.养老服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在检查备案材料时,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无问题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发放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事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1个月后仍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已开展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査和督促指导。
4.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登记和备案变更手续。
5.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参照区划代码规则,按照9位数编号,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位为市级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9位为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序列号。各地前6位代码如下:禹州市411081、长葛市411082、襄城县411025、鄢陵县411024、魏都区411002、建安区411003、开发区411083、东城区411084、示范区411085。如魏都区某养老院编号应为“411002001”。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备案后的养老机构必须将备案回执和服务承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一)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服务质量监管、处理投诉举报等工作。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今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二)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积极协调同级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专项监管,并做好相关问题整改。督促指导乡(镇、办)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三)推进建立养老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全链条管理,推广使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红黑榜发布制度,将信息在许昌信用平台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不断完善社会與论监督制度,通过媒体宣传守信机构和曝光失信机构。养老机构承诺不实、失信,不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政府奖补资助资格。
四、做好相关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下一步,各地要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一)广泛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政策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介多途径开展宣传,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二)完善政策。民政部正在修改完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将依据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制定出台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及时报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市级扶持养老机构政策措施清单
2019年7月31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我单位设置了一所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如下:
养老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服务范国(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养老机构床位数量:
请予以审核备案。
联系人: 电话:
备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法人)郑重承诺:已熟悉了解《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填报的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按照诚实守信、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欺老虐老、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和参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如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名称):
您单位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已收到,并审核备案。
备案编号:
法 人:
名 称:
地 址:
床 位 数:
服务范围: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设置运营养老机构,要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市级扶持养老机构政策措施清单
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 )
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许政〔2017〕48号)
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许民文〔2018〕16号 )
4.《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管理办法》(许民文〔2019〕46号 )
5.《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民文〔201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