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一律实行公开持证上岗。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行政执法或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时,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执法行为,要热情待客,真正体现出新的风貌。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拒绝出示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持有人要爱护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凡违反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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