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一律实行公开持证上岗。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行政执法或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时,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执法行为,要热情待客,真正体现出新的风貌。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拒绝出示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持有人要爱护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凡违反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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