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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08 17:17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等12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2024〕1号)精神,我市制定了《许昌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7月11日

许昌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等12厅局印发的《河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部门协同、多元参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做示范、三年见成效、五年全覆盖”的目标,到2024年底,全市建成440个老年助餐场所,实现老年助餐服务覆盖我市40%的城镇社区和10%的行政村,每个街道(乡镇)都有一个能够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中央厨房)。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扩面增量,可持续运行模式初步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加快开展;到2026年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到2028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覆盖面明显拓展,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格局基本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4月)。在前期开展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重点排查辖区内有助餐意愿的老年人数量及分布,现有能够提供助餐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愿意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等服务设施状况,确定2024年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具体位置(老年食堂是指具备为老年人提供完整膳食加工、集中就餐和配送服务等综合功能的服务场所;老年餐桌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简易餐食烹饪、加热、保温和就餐服务功能的场所;老年助餐点是指具备为老年人提供餐食保温、取餐和配送服务功能的场所)。                                                                                                                                                                                                                                                                                                                                                                   

(二)合理布点阶段(2024年5月)。根据2024年计划建设的老年助餐场所的位置布局,统筹考虑今后4年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制定2024-2028年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地图。依据许昌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结合住宅小区配建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工作进展情况,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三)分类建设阶段(2024年6月至9月)。按照2024年老年助餐场所建设目标,对照《河南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指引(试行)》标准,分类实施建设或改造,配齐设施设备。

(四)组织运营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列入建设计划的老年助餐场所按照《河南省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实施规范运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河南省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监管工作指引》各项要求。

(五)持续提升阶段(2025年至2028年)。按照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规划地图、建设要求和服务指引,持续推进老年助餐场所服务设施建设,适时调整场所布局,使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服务网络

1.科学规划设施布局。各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分布状况等因素,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持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努力打造“15分钟助餐服务圈”。

2.合理选择助餐场所。坚持“利旧为主、新建为辅”,通过“功能叠加一批、优势拓展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配送覆盖一批”,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和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养老机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要拓展服务功能,增设服务设施,开展助餐服务。依托社区食堂或机关、高校等集体用餐单位的现有食堂,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引进资质较好的中央厨房,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不具备制餐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开办老年餐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无法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各类闲置设施场地等,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因地制宜增设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

3.强化农村助餐服务。在农村,要依托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老年助餐场所,拓展对外助餐服务,向机构周边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送餐服务。充分利用农村幸福院、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空心院等资源,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村设置老年助餐点。积极探索通过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开展助餐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必要支持。

4.创新配餐送餐方式。支持老年食堂、老年餐桌等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等精准化服务。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设置集中“配送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二)提升服务品质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2.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保障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综合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禁忌,做到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食谱要提前向老年人公开。

3.老年助餐服务应坚持公益性、微利性原则,坚持“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保本微利。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4.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

5.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6.建立老年助餐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悬挂统一的标识牌。对存在运作不规范、老年人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的老年助餐场所,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老年助餐服务补贴。

(三)落实扶持政策

1.老年助餐服务建设(装修改造)补贴、运营补贴以及老年人就餐补贴。(1)建设(装修改造)补贴。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且承诺运营3年以上的老年助餐场所给予建设补贴。老年食堂、老年餐桌和老年助餐点的建设补贴均参考上级相关指导标准执行。(2)运营补贴。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服务老年人次、价格、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评估结果,由属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对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其中,市财政统筹资金对市辖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予以适当补贴。(3)老年人就餐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就餐服务的老年人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就餐补贴;对享受送餐上门的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的送餐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从集体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老年助餐;鼓励助餐企业采取惠老价等形式给予老年人适当让利。

2.场地租金优惠。支持无偿利用公共服务用房、农村集体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产,无偿或低偿提供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倡导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优惠。

3.税费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法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和土地从事老年助餐服务免征契税、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地质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老年助餐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老年助餐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等。

4.水电气热价格支持政策。对老年助餐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定量定比原则确定老年助餐服务的水、电、气、热用量。

5.人员政策性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6.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等方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支付结算。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助餐服务的保险产品。有条件的可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的食品安全等综合责任保险纳入补贴范围。

7.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网络订餐平台和社会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外卖平台、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配送。各地要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慈善捐赠,引导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动员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以技能培训、服务企业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的资源整合、组织实施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调度。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部门工作职责详见附件)。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议协调推进工作,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

(三)强化资金保障。老年助餐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属地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县(市)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之外,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许昌市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和市级福彩公益金予以适当补助。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模式,创新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经验做法。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要引导餐饮企业、外卖公司、物流企业开展制餐配餐送餐服务。要加大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

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主要职责

责任单位

1

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许昌市民政局

2

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预算内投资等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将老年人助餐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在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中,同步考虑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

6

联合民政部门出台并落实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补助政策。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强化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许昌市财政局

7

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许昌市商务局

9

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10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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