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许昌市民政局起草了《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许昌市魏都区龙兴路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9楼1922-1房间,0374-2965537(邮编461000);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sshzz@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字样,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
附件: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许昌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 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前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查、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第二章 审查类事项
第六条 社会组织审查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三)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四)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与境外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七)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除履行上述审查事项外,还需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请示:党组织换届,书记、副书记任免、补选,发展党员等需要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有关工作;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存在意见分歧,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况。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七条 社会组织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举办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接受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设立或停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举办论坛、峰会、讲坛、报告会、年会、研讨会等;
(六)到基层开展的调研考察活动;
(七)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除履行上述报备事项外,还需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报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开展情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及市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委、市委、社会工作部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进展、创新做法、突出问题、意见建议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所属网站、“三微一端”、内部刊物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发布行业发展分析报告等情况。
以下几种情形免予报送:
(一)民办教育机构、体育类社会组织、专业类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在机构内部举办的培训、讲座等;
(二)基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的讲座、培训等;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内部管理培训、研讨会、会议、讲座、培训等。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八条 社会组织即时报告事项包括: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舆情或有重大影响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对即时报告事项,各社会组织应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对社会组织审查和报备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至少提前15天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及有关申请材料。涉及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委社会工作部进行复审。
书面报告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印章(见附件1)。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遵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示,公开本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五条 到基层开展调研考察活动的,要按照工作确有需要、基层确有诉求的原则,科学制定调研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调研对象,不得随意改变调研课题,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得影响有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控调研人员规模和时间,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严禁讲排场;不安排超规格接待,不安排超标准食宿,不接受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无特定工作任务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要把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纳入信息公开范畴,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到基层调研进行统筹安排,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将重大事项开展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评奖评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随机抽查检查,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许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doc
2.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