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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5-11-14 09:28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前期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先保障与划拨供地《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并予以优先保障。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二)适老化改造支持与补贴《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三)享受财政预算与福彩公益金支持《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四)多种形式扶持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扶持机制,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期间优惠政策

(一)税费减免《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费用优惠;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

(二)融资支持与产业基金引导《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支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三)存量房屋改造可享优惠与手续简化《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四)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调整时,应当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运营期间优惠政策

(一)建设补贴《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许民〔2019〕11号)第三条:建设补贴是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环境、财政等部门验收,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內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发放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许民〔2025〕25号)第二条:实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挂钩政策。对积极参与并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一、二、三、四、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月每人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服务补贴《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

(四)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

(五)设立医疗机构和纳入医保享有支持《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鼓励基层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六)医务人员在养老机构执业享有同等权利《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条:支持医师、护士和退休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七)护理员岗位补贴与入职补贴《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奖励制度的通知》(许民〔2024〕28号)第一条: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到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入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从事一线养老护理的在岗工作人员(不含行政事业在编人员),给予入职补贴。

(八)免费技能培训与照护培训支持《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开展免费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九)长期护理保险与机构责任险补贴《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投保责任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注:本文提及的政策文件及施行日期

1.《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许民〔2019〕11号)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3.《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奖励制度的通知》(许民〔2024〕2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4.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许民〔2025〕25号)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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