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著名行动”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豫民文〔2025〕58号)要求,全面规范我市乡村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健全乡村地名标志体系,传承乡村地名文化,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6年4月23日前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9楼1926-1室
联系单位:许昌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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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
许昌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著名行动”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豫民文〔2025〕58号)要求,全面规范我市乡村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健全乡村地名标志体系,传承乡村地名文化,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标志类别
结合我市乡村实际,明确以下七大类乡村地名标志,实现全域覆盖、分类管理:
(一)行政区划类地名标志:主要是乡镇(街道)界牌,用于标示行政区域范围和标准名称,明确行政区域边界。
(二)村(社区)及居民点类地名标志: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牌,自然村名称牌、村民小组牌、楼门(户)牌等,标示乡村各类居住区域标准地名,方便群众识别。
(三)道路交通设施类地名标志:包括乡村街路巷(经乡村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内街路巷等)路名牌、路口指示牌、公交站点地名标识,标示道路标准名称、走向及周边地理信息,保障出行安全便捷。
(四)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标志:包括乡村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识牌,标示其自然特征和标准名称,助力生态保护。
(五)公共设施类地名标志:包括乡村学校、卫生室、文化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农贸市场、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名标识牌,标示其标准名称和功能定位。
(六)产业类地名标志:包括乡村产业园区、种养殖基地、乡村旅游景点、农家乐、采摘园等产业相关区域的地名标识牌,标示产业节点位置和特色,赋能乡村产业发展。
(七)其他类地名标志:包括乡村历史古迹、非遗传承点等具有纪念意义、文化价值的区域地名标识牌,以及经市、县政府批准需设置的其他乡村地名标志。
二、细化管理职责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主导、乡镇主责、部门协同、村居参与”的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市级部门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制定设置标准,督促县级民政部门落实乡村地名建设任务、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市级地名管理相关经费申报管理,传承弘扬乡村地名文化,落实“乡村著名行动”各项要求。
2.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乡村楼门(户)牌设置、维护和管理,依法处理损毁、涂改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工作,使地名方案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衔接配套,并行实施。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村道上的交通指示牌及市本级公交站点、汽车站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5.市水利局:负责乡村河、湖、泉、水利设施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农业设施项目、种养殖基地等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指导乡镇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相关任务规范标志设置。
7.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乡村旅游景点、历史古迹等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挖掘地名文化内涵,推动地名文化与乡村旅游深度融合。
8.市财政局:统筹保障市级地名管理经费;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乡村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
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承担本行业内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县级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区划类、村(社区)及居民点类地名标志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楼门(户)牌由县级民政、公安部门指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乡村街路巷地名标志由县级民政、住建负责或指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穿村村庄公路上的交通指示牌和公交站点、汽车站地名标志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自然地理实体类、公共设施类、产业类等其他乡村地名标志由有关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地名管理相关经费,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2026年年底前,建立乡村地名标志巡检制度。
(三)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地名排查、信息采集和上报;负责辖区内乡村地名标志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置破损、缺失、涂改、移位等问题;动员村居参与管理,引导群众爱护标志;配合县级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地名标志设置、审核和文化挖掘工作。
(四)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地名标志日常管护,指定专人巡查;及时上报标志破损、缺失等情况;宣传地名管理法规规定和地名文化,引导群众自觉保护标志、参与文化传承。
三、规范设置标准
严格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乡村著名行动”相关工作指南,结合我市乡村实际,坚持“标准统一、规范有序、清晰醒目、美观协调、体现特色”,杜绝“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确保标志实用好用,符合《地名 标志》(GB 17733-2008)规定。
(一)总体标准
1.地名规范: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严禁使用非标准地名、俗称、简称;标注准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字书写规范,汉语拼音拼写符合国家规定。
2.材质要求:选用耐用、抗腐蚀、易维护、环保的材质,优先选用石材、金属等不易损坏材料,适应乡村户外长期使用需求,表面光滑平整、色彩均匀、不易褪色。
3.尺寸规格:结合标志类别、设置位置合理确定,清晰醒目、比例协调;可结合本地特色适当优化,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4.安装要求:安装牢固稳定,位置科学合理,方便群众识别,不遮挡交通信号、不破坏乡村风貌;户外标志设置在明显、空旷、无遮挡位置,高度适宜,符合视觉习惯。
(二)分类设置标准
1.行政区划类地名标志:界牌设置在行政区域边界主要道路两侧,标注标准名称、汉语拼音,可结合本地特色标注简要历史文化信息;选用石材或金属材质,尺寸适配入口宽度。
2.村(社区)及居民点类地名标志: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牌设置在入口显著位置;自然村名称牌、村民小组牌设置在居民点入口,标注标准名称、汉语拼音。楼门(户)牌设置在进入大门的上方居中或居右位置。材质耐用、尺寸适中,与人居环境协调。
3.道路交通类地名标志:街路巷牌设置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两侧,标注道路名称、走向、汉语拼音;路口指示牌可标注周边村庄、公共设施、产业节点等信息;公交站点地名标识与公交站牌整合,标注站点名称、途经线路,样式、尺寸符合交通部门标准,与道路等级匹配。
4.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标志:设置在实体显著位置或主要出入口,标注名称、汉语拼音及简要描述;选用与自然环境协调的材质,避免破坏生态景观。
5.公共设施类地名标志:设置在设施正门显著位置,标注名称、功能定位,可结合实际标注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样式与设施功能、乡村风貌协调。
6.产业类地名标志:设置在产业项目入口或显著位置,标注名称、产业特色,可标注简要介绍,融入本地文化元素,突出乡村韵味。
7.其他类地名标志:历史古迹标志设置在入口显著位置,标注名称、简要历史背景,样式庄重简洁;非遗传承点标志融入非遗元素,彰显文化内涵。
四、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常态巡查、及时处置”的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地名标志完好、规范、有效,充分发挥其导向和服务功能。
(一)日常维护
按照“谁设置、谁维护、谁管理”原则,明确各类地名标志责任主体:市级部门设置的由其自行维护,县级部门设置的由县级部门维护,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的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维护。责任主体定期对地名标志进行检查、清洁,及时清除污渍、遮挡物,加固松动倾斜标志,修复、更换破损、缺失、涂改、褪色标志。
(二)巡查管理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巡查,村(社区)每周开展1次巡查,市、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巡查。重点排查标志破损、缺失、涂改、移位、标注错误等问题,建立巡查记录、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应急处置
遇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标志严重损坏、倾倒、缺失的,责任主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最短时间内恢复标志功能,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设置二维码标志的,加强数据安全防范,防止二维码被恶意篡改盗用。
(四)保护管理
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群众自觉爱护地名标志,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需事先征得责任主体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恢复时限和责任,施工后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损毁、破坏标志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乡村著名行动”、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动公共服务可及的重要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工、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有序推进排查、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主动履职,形成合力。202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乡村地名标志全面排查和规范设置,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导向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乡村宣传栏、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宣传乡村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设置标准和重要意义,普及地名文化知识,引导群众自觉爱护标志、参与管理和文化传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损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