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东城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办好纠治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民生实事,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一事一议”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切实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充分激发基层的干事热情,尽力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二、适用情形
基层单位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所列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领域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1.法定义务人因特殊情况(如服刑在押、失踪、出走或失联二年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或驱逐出境等)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因家庭感情破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相关部门调解及强制执行后,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仍存在事实无人赡、抚、扶养的情形,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
2.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某种原因连续失联二年以上,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乡镇(街道)调查核实,该成员确实未共同生活且未履行法定义务,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通过“一事一议”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临时救助对象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或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额需超过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规定最高救助金额的(最终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4.早年拥有婚姻并育有子女,但因离婚或其他特殊原因与原配偶及子女失联多年;或未婚但早年收养子女,与养子女中途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成年后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存在以上情形,目前独自一人生活且无生活来源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入户调查后情况属实的;
5.劳动年龄段内,因患有严重皮肤病、传染性疾病、癫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等就业确有困难,且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非固定从业人员,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综合判断,确实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特困人员认定无劳动能力时不适用此条);
6.有营业执照或法人等注册信息的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但无实际经营且因各种因素导致其注册信息无法及时注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没有获取报酬,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正常水平的;
7.救助申请对象因遭遇突发重大紧急事件,需要紧急采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的,但在救助实施后,救助申请对象仍有可能因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材料无法收集整理齐全的;
8.家庭或者个人存在特殊困难(如智力、精神明显不正常,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残疾证或无相关诊断证明)、突发急难,但某些条件不符合现行规定或按工作流程难以办理,若不予救助可能会产生重大负面舆情或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9.救助申请人(或家庭)因主要劳动力死亡、重病、伤残等意外变故导致收入骤减,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唯一自住普通住房需还银行贷款且无法断供、变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正常水平的;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调查认定需要纳入“一事一议”的。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发现困难群众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指导申请对象填写《许昌市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民主评议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组织民主评议(附件2),评议前应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代表、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人员与申请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状况调查核实。
(三)会商确认
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组织集体会商,填写集体会商表(附件3),确认是否救助。
会商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民政业务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工作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村(居)委委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参加,参会人数为奇数。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信访综治等部门参加会商并全程监督。会商结果要向县级民政部门、同级纪检部门报备。
除申请材料外,“一事一议”事项应在会上提供入户调查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情况的书面材料,重点列明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具体缘由。
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如第二部分“适用情形”中第7项,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组成快速响应小组,研究通过后,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并将该案例在下次“一事一议”会上进行通报。
会商确认后对拟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推进“一事一议”程序的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
(四)跟踪管理
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布。乡镇(街道)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困难情形解除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困难情形未解除且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分析和研判,负责制定并动态调整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强化社会救助个案总结和经验推广。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主要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地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着力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的指导和督查。严禁以“一事一议”名义变相进行“关系保、人情保”等。要做好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要确保救助程序、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与申请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登记备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救助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办理过程中,涉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评议及会商记录等材料,乡镇(街道)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信息不泄露。相关材料由乡镇(街道)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传播或用于与救助无关的用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3.doc
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