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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7-27 11:05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体系,提升“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效能。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6年8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9楼社会救助科1919房间(邮编46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字样。

2.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chshdb@sina.com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6〕9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体系,提升“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效能,结合我市现行临时救助政策及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

(一)明确“小额快救”实施主体和适用情形。乡镇(街道)为“小额快救”实施主体,对遭遇突发变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急难情形(具体情形参照省《实施意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启动“小额快救”程序。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

(二)简化优化办理流程。乡镇(街道)实施“小额快救”的,直接填写《河南省“小额快救”申请审核确认表》,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救助资金原则上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必要时可发放现金或实物。实施救助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当月上传至河南省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三)明确“小额快救”标准。单人单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困难紧急程度、生活受困程度、人身安全风险、家庭收入中断影响等因素,分为一般急难、较重急难、严重急难三档。具体分档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急难情形,可按照不高于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进行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因遭遇临时性困难(如御寒物资短缺、基本生活物资紧缺),需即时救助的。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至80%进行救助。

(1)政策衔接类。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司法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因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暂时无法获得赔偿或司法救助,导致短期内家庭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

(2)临时过渡类。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因回归社会初期暂时无收入来源、无投靠对象,面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被拖欠工资且暂时无法追索、经营的小微生意因突发情况暂时停业等,导致现金流断裂,短期内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3)特殊群体应急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重病重残人员因抚养人、赡养人或扶养人突发变故(破产、伤亡、失联),无人照料而陷入临时性基本生活困境的。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1)意外事件类。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爆炸、溺水、触电、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直接损失较大(如唯一住房或生活必需品损毁、主要生产资料灭失)或主要劳动力伤亡,且无责任赔付方或责任赔偿、保险赔付和其他社会救助尚未到位,导致短期内生活物资短缺,基本生活面临困境的。

(2)突发疾病类。因突发重大疾病,紧急救治产生的即时医疗费用(如急诊押金、首批诊疗费)超出即时支付能力,暂时无力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

(3)违法犯罪受害类。因遭遇抢劫、盗窃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重要生产资料或必需生活物资遭受重大损失,且暂时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致使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因被拐卖、非法拘禁等获救后无亲友投靠、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面临暂时性困难的。

经乡镇(街道)核实,未包含在上述情形中,但确属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及时给予“小额快救”。

二、科学确定其他临时救助标准

要规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财产状况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标准(具体规定参考《许昌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许民〔2025〕7号第十一条)。已认定为各类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对象,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参照其12个月以内最近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

救助标准要综合考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我市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且不超出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总额。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推广“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

各县(市、区)要强化临时救助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对已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有效期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不再重复提交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困难情形证明材料。对因学、因病、因残等导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救助金额超过3倍城市低保标准且困难情形持续时间预计超过半年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法,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提高“双节”等特殊时期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确保“先行救助”“急难发生地直接救助”有效落地,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数、上年度乡镇临时救助实际支出额度的一定比例、结余资金额度等因素,核定备用金额度,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所需备用金下拨至各乡镇(街道)财政。乡镇(街道)要关注备用金使用情况,在剩余资金不足时,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核算,在收到乡镇(街道)申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算额度下拨补充资金。备用金由各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结合实际实施临时救助。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本地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细则。

五、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细化政策内容。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困难群众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具体配套措施和“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条件、会商程序、审批层级、救助额度等要素,严禁擅自设置临时救助起付线、门槛限制。

(二)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临时救助资金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要求,定期对“小额快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程序规范、对象准确、资金安全。乡镇(街道)按季度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培训基层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小额快救”流程、“河南救助通”操作方法及政策标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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