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许昌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695元执行,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6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70元执行;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60元执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此次提高补助部分将于2016年春节前补发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