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流程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2 |
社会团体登记 |
(1) 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受理 |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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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窗口 |
20日 |
1日 |
决定 |
窗口 |
1日 |
送达 |
窗口 |
5日 |
1日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2 |
社会团体登记 |
(2) 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受理 |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2)变更名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3)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5)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7)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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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窗口 |
10日 |
1日 |
决定 |
窗口 |
1日 |
送达 |
窗口 |
5日 |
1日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2 |
社会团体登记 |
(3) 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受理 |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三)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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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窗口 |
10日 |
1日 |
决定 |
窗口 |
1日 |
送达 |
窗口 |
5日 |
1日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3) 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单位所有印章,账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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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窗口 |
10日 |
1日 |
决定 |
窗口 |
1日 |
送达 |
窗口 |
5日 |
1日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2) 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后的新章程;
(四)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1)变更地址:新地址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2)变更注册资金:新的验资报告;(3)变更法定代表人: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人身份证明文件;(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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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窗口 |
10日 |
1日 |
决定 |
窗口 |
1日 |
送达 |
窗口 |
5日 |
1日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4 |
养老机构许可 |
(1)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
受理 |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新建的养老机构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示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
(五)新建和改扩建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提供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应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及检查合格的公告凭证;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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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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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审查
查验 |
窗口 |
5日 |
2日 |
决定 |
窗口 |
15日 |
3日 |
送达 |
窗口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4 |
养老机构许可 |
(2)变更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经办人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在新住所地管辖机关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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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1)变更注册资金:新的验资报告;(3)变更法定代表人: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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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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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审查
查验 |
窗口 |
10日 |
2日 |
决定 |
窗口 |
10日 |
3日 |
送达 |
窗口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应提交的材料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4 |
养老机构许可 |
(3)撤销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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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撤销申请书,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二)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单位所有印章,账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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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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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审查
查验 |
窗口 |
10日 |
10日 |
决定 |
窗口 |
10日 |
5日 |
送达 |
窗口 |
受理地点: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市民之家三楼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0374-2968126 |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4-2965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