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9年8月19日民政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19年8月27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是当前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三条 “中华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类别。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民政部组建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按评委会工作规则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一)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者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当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充分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第八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单位的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下列推荐:
1.中央企业、其他企业和有关组织、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2.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3.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四)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爱心团队,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第九条 参评“中华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参评“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奖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第十条 各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外事、公安、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港澳台事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第十八条 民政部一般于9月5日举办“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
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二十条 “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中华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三条 对借助“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