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7年至2019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为进一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三、组织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四、推荐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对应的民政部业务联系司局进行推荐。
(2)其他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4个。
3.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推荐。
(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5个。
(2)香港中联办关于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0个;澳门中联办关于澳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4个。
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个。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三)省级民政部门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自行征求意见或要求向省级民政部门推荐的省级以下地方民政部门完成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四)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五)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3.拟表彰名单确定后,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联系司局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推荐单位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同时,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评选程序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六、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
(四)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个人。
七、表彰方式
拟于2020年9月举行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
八、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省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把关、推荐。
(三)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
(四)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民 政 部
2019年8月30日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智艺
联系电话:(010)58123118
传真:(010)58123112
电子邮箱:mzbcsc@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
邮编:10006
中国慈善联合会联系人:刘芊里
联系电话:(010)83520910(总机)转8011
传真:(010)83520445
电子邮箱:zhcsj@charityallianc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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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