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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27 16:13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许民〔202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3〕12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进行提高,达到月人均不低于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达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仍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地要结合财力状况,于2023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备案。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把低保提标、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并对各地标准制定、预算执行、资金发放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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