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5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9元,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11元提高到不低于650元,确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本次不再调整。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规定,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附件: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pdf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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