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市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00人。其中,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自2021年元月起,在原有政策规定情形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拓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范围,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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