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近年来,许昌市民政局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持续加强资金管理,守护好困难群众每一分“保命钱”“救命钱”,切实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效能。
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2023年,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高于省定标准3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11元。救助标准的提高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社会救助政策,有效提高了社会的满意度。
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供给。第一时间将中央、省级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下拨至各县(市、区)。同时,要求各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市本级足额配套相关资金,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取暖补贴等,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细化时间节点,畅通发放渠道。要求各地每月3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当月需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做好与当地财政、代理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每月6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将民政部门报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核,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前,代理金融机构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
完善制度机制,压实各级责任。修订印发许昌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县(市、区)定期召开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积极协调,优化资金发放渠道,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及时高效、安全便捷。建立救助资金每月发放情况通报制度,对两次督促仍未发放到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按照规定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重大影响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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