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率,近日,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发放标准调整为运营补贴发放标准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挂钩。
《通知》对运营补贴的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申领条件方面,需达到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机构仍在正常运营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等级评定,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等7项要求;发放标准方面,一是实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挂钩政策。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一、二、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月每人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二是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复评,或未通过最低等级一星级评定的,将运营补贴调整为每月每人30元,并给予1年整改时间,期满进行复核,若复核仍未达到一星级标准,将依法关停或撤并,并停发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以及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不作调整,仍然依据《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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