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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时间:2020-05-25 09:59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一、抽查事项

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及执行、业务活动、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遵守法律法规章程等规范化建设情况监督抽查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时间与异议处理方法

(一)抽查检查的方式

社会组织抽查检查采用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可以到社会组织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在其他场所进行书面检查。同时对财务状况进行第三方机构审计。

1.实地检查方式。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前,应先行与被抽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告知抽查事项,预约抽查时间,同时告知被抽查社会组织应准备的材料,并要求被抽查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抽查通知书;抽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地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1)现场查看。要求被抽查检查社会组织现场提供与抽查检查有关的资料,重点查看有无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

(2)询问访问。抽查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可以通过询问被抽查检查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访问其服务对象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3)记录抽查情况。抽查人员应当制作实地抽查笔录,如实记录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

(4)提出处理意见。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实地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2.书面检查方式。

采用书面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将抽查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限期、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

(2)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抽查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检查情况;

(3)提出处理意见。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二)抽查检查的内容

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2.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3.财务核算和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

5.信息公开情况;

6.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7.其他需要抽查检查的内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新的抽查检查内容;

8.党组织建设情况。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解释见附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频数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解释

 

备注

 

 

 

 

 

 

 

1

 

 

 

 

 

 

社会团体监督抽查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 5 0号)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

 

 

 

 

 

 

1次/年

 

 

 

 

 

 

实地抽查检查、书面抽查检查

1.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况;

2.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况;

3.是否存在负责人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况;

4.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5.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况;

7.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况;

8.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0.是否存在社会团体财务收入未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及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情况;

11.是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12.是否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抽查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第2 5 1号)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

 

 

 

 

 

1次/年

 

 

 

 

 

实地抽查检查、书面抽查检查

 

1.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况;

2.是否存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况;

3. 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5.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6.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况;

7.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8.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9.是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10.是否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抽查检查区间

抽查检查近2年内的业务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可向前延伸检查时间。

(四)时间进度安排

抽查检查时间:具体时间由市民政部门通知。 抽查检查结束,给每个抽查单位出具抽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抽查检查中的具体事项及财务报告、问题汇总及管理建议书。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抽查检查的整改通知书的,进行整改验收工作,向被抽查检查社会组织发出抽查检查结果通知书。

(五)随机抽查结果异议及错误的处理     

根据抽查情况,对每个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出具报告。被抽查社会组织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三、抽查依据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抽查检查的定性

被抽查的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抽查检查进行处理:

1.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或阻挠检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抽查的;

2.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登记证书、会计账簿的;

3.无法在检查现场提供规定要求抽查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提供的;

4.未在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的限期内报送材料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抽查检查的处罚

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作为年度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及社会组织违规处罚

(一)检查工作流程、结果和复查结果将在媒体或网站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依法在媒体或网站公示。

(三)检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开展社会服务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中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抽查检查工作纪律:

(一)检查组人员不准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检查组人员不得接受被抽查单位的食宿安排、宴请和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等;

(三)检查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附件:1-6.docx

     1、社会团体抽查检查资料清单

     2、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检查资料清单

     3、实地抽查检查记录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实地抽查检查记录表

     5、整改通知书

     6、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汇总表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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