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17 17:29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9年7月 15  日



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市领导研究决定,制订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

具有许昌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发放标准。

(三)实施时间

自2019年元月开始实施。1939年元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 统一从2019年元月开始补发(2019年未申报的不予补发)。1939年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从2019年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

高龄津贴发放时限以批准的次月开始计发,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贴,对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年龄档次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月份不予补发。

(四)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迁出户籍地、去世后下月起停止发放。各地应及时掌握补助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

高龄津贴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

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具体资金来源:

除省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分别对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分别给予10元/人/月、20元/人/月、50元/人/月的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鄢陵县)不匹配资金。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5日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所需省、市两级资金预算。对上级补贴资金在本年度结余部分列入下一年度使用;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在申请下一年度资金时一并申请。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需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高龄老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高龄补贴申请表》。如需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村(居)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乡(镇、办)。

2.乡(镇、办)审核。乡(镇、办)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停止发放程序

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高龄老年人,一周内由近亲属到村委会(社区)办理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手续(详见附件3),村委会(社区)要逐级上报注销,乡(镇、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注销人员进行上门核查确认。

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5日前将《许昌市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和《许昌市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登记表》(附件3)报送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周密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 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全市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和人性化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鼓励、倡导在高龄津贴信息采集、审批、审核中使用生物识别自助认证服务技术,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可使用购买养老服务等资金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老年人身份和生物识别认证服务,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决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发放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1.许昌市高龄津贴申请表附件1.docx

      2.许昌市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docx

      3.许昌市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登记表附件3.docx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